新規範 Q&A《陸續更新》
2021-11-29

新規範 Q&A《陸續更新》


❓ REG-001第E.2:“具有效TRAA會員資格之TRAA訓練會員公司”,這句話是指TRAA訓練會員公司的某位職員需要加入成為TRAA會員之後,訓練會員公司的資格才有效嗎?

➡️ 會員資格包含個人會員、公司會員、團體會員,訓練會員公司係由公司會員另向協會申請成立。本處文字所指「有效TRAA會員資格」係指訓練會員公司所依附的公司會員,資格須為有效,亦即需按年繳納常年會費。如公司會員資格喪失,則訓練會員公司資格一併喪失。工程會員公司亦同。


❓ REG001第H點說明TRAA為考官制,取證學員一定需要經過訓練才能進入考試嗎?自我訓練是否為認可之訓練時數?

➡️ 勞動部指引第29頁,已有明定各級取證學員須至少接受32小時教育訓練,故一定要經過訓練才能進行考試評核。如為複訓,本會規範目前要求訓練中心需提供至少3小時以上訓練,方能讓學員進行考試。參見《REG-001 F.3》

訓練中會員公司有義務確認學員有足夠知識及能力進行考試,此乃確保訓練會員公司、考官、學員三方之安全。參見《REG-001 H.7》

➡️ 僅有訓練會員公司具備開辦TRAA訓練課程之資格。訓練結果之評核須由訓練會員公司向協會申請指派考官。TRAA考官僅評核申請TRAA證照之學員,評核表上須填載訓練中心、訓練日期及教練名稱等資訊。自我訓練未能滿足上述條件,不視為訓練時數。


❓ 四大規範中沒有載明,考官前往考試時,是否可以或不可以同時擔任本梯考試學員的教練?

➡️ 考官不可評核由自身擔任該梯次教練之學員。日後將補充修正。


❓ 請問本人之IRATA三級証照有效期限為2021/11/14,同時亦持有當初換証之TRAA三級証照,而IRATA三級因疫情因素採取展延方式延長期限,目前已展延完成且尚在有效期限之內。請問有關於本人之TRAA三級証照部份,應該如何辦理証照展延? 目前在協會的規範之中只有新証照的換照方式,但並沒有看到關於IRATA二次換照TRAA証照的相關規定。

➡️ IRATA證照展延是因應考官無法來台評核、訓練中心可能因疫情無法開課等因素,由IRATA公告實施的政策,僅針對IRATA證照有效。

TRAA目前並沒有無法開課、無法評核的問題,勞動部指引內亦沒有展延的方式。因此之前以IRATA換證方式取得的TRAA證照,若TRAA證照到期即失效,需完成複訓或升級並通過評核,才能取得新的TRAA證照,以便符合指引要求。

關於TRAA過期後複訓,原訂過期6個月內可複訓,現已縮短修改為3個月,為避免技術員可能突然因此無法複訓,因此緩衝期3個月(3/1-5/31)。這個期間可以以過期舊證照申請「複訓」但不可升級。

例1:證照2021/11/14到期,加計6個月時間,最後複訓期限為2022/5/14(落在緩衝期內),可以複訓,不可以升級。

例2:證照2021/9/10到期,加計6個月時間,最後複訓期限為2022/2/10(落在緩衝期外),不可複訓,視為已放棄TRAA證照。


❓ 根據勞動部的規定,教育訓練須由高級技術員或同等以上的人員擔任講師。貴會目前是考官制,也沒有存在三級教練級別,是否表示根據勞動部的指引,只要是勞動部所認可的高級技術員(IRATA/SPRAT/TRAA三級技術員),都能夠成為貴會的新訓32小時或是複訓教育一週至少三小時的訓練課程擔任講師?(TRAA訓練會員公司開辦的課程中)

➡️ 只要符合勞動部指引內的高級技術員資格(證照須為有效期內),足堪教授TRAA規範REG-004內課程內容,即可擔任教練。

惟各證照間不同級別可能技術內容略有差異,本會考官係依照本會評核表內容進行評核,為維護學員權益,請訓練中心於聘用教練時,應自行確認教練資格(參見《REG-001 B.2.2》)及其教學內容。

如係教練未教導本會評核項目內容,導致學員無法通過考試,由訓練中心負責。